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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