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林唐億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王芊智 律師被告 黃琬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8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洪培睿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