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5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王中州 、 劉敬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1,345,861元,應繳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1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得抗告。
中華民國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