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即債權人保證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全宇字第一三二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借款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一三二七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假扣押卷宗審閱屬實,而相對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對聲請人起訴,並經詢問本院民事庭、桃園簡易庭、中壢簡易庭、非訟中心,均查無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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