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廣東省丰順縣人民法院(二00二)丰法民初字第一0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確定證明。
二、前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明(即提出大陸地區公證處之公證書,且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