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一五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 吳文椿 即債務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四九八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四九八一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