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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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7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一二號上訴人 黃寶瑛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六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五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三
二、一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黃寶瑛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第一審判決論處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後,於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劉介民法官王聰明法官洪曉能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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