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承當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一號聲請人 莊榮兆
許榮棋 上列聲請人等因聲請人莊榮兆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國字第五號),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而他造當事人不同意由第三人承當訴訟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始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本件聲請人莊榮兆對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聲國字第五號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後,以上開事件之當事人 莊榮兆業 已將本案訴訟標的新台幣一萬元贈與聲請人許榮棋為由,聲請就該部分由許榮棋承當訴訟,惟並未證明已經兩造同意由許榮棋承當莊榮兆為抗告人,亦未敘明或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造當事人即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不同意由其承當訴訟,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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