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17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結婚證書簽章後,於民國(下同)95年7月
27日持至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之登記,但事實上兩造未曾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亦未宴請賓客,更未有2人以上之證人見證兩造結婚之儀式,兩造間婚姻之婚姻關係應不成立。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結婚證書等各1份,並聲請訊問證人即原告之母親丙○○○。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兩造雖未曾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亦未拜堂、請客,
但既然兩造已簽了結婚證書,亦辦妥結婚登記,兩造之婚姻仍應有效。
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96年5月31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結婚證書簽章後,於95年7月27日持至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之登記,但事實上兩造未曾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亦未宴請賓客,更未有2人以上之證人見證兩造結婚之儀式,兩造間之婚姻關係應不成立等語,被告對於兩造未曾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亦未有2人以上之證人見證兩造結婚之儀式之事實並不爭執,惟辯稱:既然兩造已簽了結婚證書,亦辦妥結婚登記,兩造之婚姻仍應屬有效等語。
三、經查:
(一)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又按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又按結婚不具備第982條第1項之方式者,無效,民法第982條第1項、第988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雖在戶籍上有結婚之登記,具有婚姻之形式,但此僅係推定已結婚而已,但是否確有結婚之事實,仍得以反證證明之,並非一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即認為確有結婚之事實。既然被告已自認兩造間確未曾舉行公開之結婚儀式,亦未有2人以上之證人見證兩造結婚之儀式,且經證人丙○○○證述明確,應認兩造間確未曾舉行公開之結婚儀式,亦未有2人以上之證人見證兩造之結婚至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屬實在,兩造之婚姻關係應不成立,被告所辯應不可採,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應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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