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經國上列受刑人因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經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經國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4年9月3日104年聲字第114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3年9月,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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