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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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堂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堂宇犯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廖堂宇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廖堂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31日│103年9月3日至103│││││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2│署107年度偵字第││││6590號、105年度│14332號││││少連偵字第148、│││││19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55│107年度訴字第144│││實││4號│5號│││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1日│108年4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55│107年度訴字第144│││決││4號│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4日│108年6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11004號(107年度│10717號││││歸緝字第1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