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彭學仁 代理人 陳綺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6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貴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蕭惟瀞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註1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9-NY-000000-0股票13,6002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9-NY-000000-0股票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