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66號再審原告美峰吊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靖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萬5,68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萬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