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1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姜義贊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98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9日起執行羈押後,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前經本院於97年11月18日以97年度聲字第1675號裁定准予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茲聲請人具狀請求降低保證金額,經審酌後爰准予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