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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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乃強選任辯護人鄭成東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於被告人別資料後增列「選任辯護人鄭成東律師(扶助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選任鄭成東律師為其辯護人,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選任辯護人鄭成東律師(扶助律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