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5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安定 上訴人即原告 許宣德 上訴人即原告 許正雄 上訴人即原告 許明斌 上訴人即原告 許哲禎 以上上訴人與 許萬得 因103年訴字第485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