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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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2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嘉具保人李侑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營毒偵字第99、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侑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李侑容因被告黃柏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後,檢察官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具保人亦無法使之遵期到案,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等附卷可資,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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