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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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 林貞男
王徹護 劉錦堂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灯鐃 、 陳進星 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