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拘役,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拘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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