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簡字第2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桃簡字第26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瑋鴻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974號、112年度偵字第42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㈠第7行「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更正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通常保護令核發前」。
㈡犯罪事實欄一㈠第12至13行「及對 賴湘 澐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
害」刪除。㈢犯罪事實一㈠被告以iMessage及透過Instagram傳送訊息予告訴人之內容補充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
㈣犯罪事實一㈡被告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上刊登之文章內容、以
Instagram限時動態發布之文章內容及透過Instagram傳送訊息予告訴人之內容,補充如附表一編號5至26所示。
㈤犯罪事實一㈡第16至17行「乙○○復於112年5月23日晚間11時56
分許至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許」,更正為「乙○○復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帳號」。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
1.新舊法比較之說明: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雖於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生效施行,惟此次修正,並未變動違反保護令罪之法定刑,且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態樣,雖增訂同條第6至8款及同法第63條之1之未同居伴侶聲請保護令之情形,然上開修正均與被告本案之罪刑無涉,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
2.罪名: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
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故若被告所為,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惟尚未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1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參照。
⑵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同居之男女朋友,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2款所列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收受並知悉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之內容後,猶於該暫時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以透過iMessage、Instagram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訊息內容予告訴人,而觀之該訊息之文字,其內容應僅使告訴人有心理上不快之感受,尚難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已達使告訴人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之精神上不法侵害程度,故此部分應係構成騷擾行為。是核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就此部分之行為,亦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容有誤會。
⑶被告另於附表一編號5至26、附表二所示時間,刊登如附表一
編號5至23所示之不實且僅涉及私德之文章內容,傳送訊息、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甚至以「你是不是又要在家裡被我拉出來打」、「但如果我知道你遷怒或者害我周遭的人你會死明白嗎」、「如果真的要害周遭的人我也會讓你爸沒工作」、「你去死要嗎」、「看你中壢可以待多久」等加害告訴人及其家人生命、身體、財產之言語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亦以「噁心」、「白癡」、「幹你娘」、「屌什麼雞巴」、「耖你媽」等語辱罵告訴人。是核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3.犯罪態樣:⑴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同時違反保護令所
禁止之數款行為,係基於同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而為,屬實質上一罪,應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⑵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時間,傳
送訊息予告訴人、刊登文章、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之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近方式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⑶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違反保護令及恐嚇危害安全、散布文字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4.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科刑
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為同居之男女朋友,因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騷擾行為,經法院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及民事通常保護令後,竟漠視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而違反之,行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罪後雖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時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刺青師、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審酌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犯罪時間相近,犯罪類型及手段相同、侵害法益之類型、所犯數罪反映之人格特性,並衡以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將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應從應報、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對話紀錄、刊登文章】編號時間簡訊/社群軟體暱稱/門號內容(A:乙○○,B: 賴湘澐 )1112年1月6日晚間10時14分許iMessage對話紀錄+000000000000A:我跟你講我40幾歲了我不曾這樣被污衊過你拿小腿刺青再講什麼我真的不想跟你計較什麼但是你每次把我當盤子你發個悔過文不公開是什麼意思?你賴湘澐我最後一次叫你新名字你老老實實給我發個悔過文我什麼都當沒事都算了我都這樣對你保持距離了你還騙你還攻擊我?A:我跟你講我40幾歲了我不曾這樣被污衊過你拿小腿刺青再講什麼我真的不想跟你計較什麼但是你每次把我當盤子你發個悔過文不公開是什麼意思?你賴湘澐我最後一次叫你新名字你老老實實給我發個悔過文我什麼都當沒事都算了我都這樣對你保持距離了你還騙你還攻擊我?你試試看不發A:我跟你講我40幾歲了我不曾這樣被污衊過你拿小腿刺青再講什麼我真的不想跟你計較什麼但是你每次把我當盤子你發個悔過文不公開是什麼意思?你賴湘澐我最後一次叫你新名字你老老實實給我發個悔過文我什麼都當沒事都算了我都這樣對你保持距離了你還騙你還攻擊我?你試試看不發A:我真的受不了你了2112年1月6日晚間10時37分許iMessage對話紀錄+000000000000A:我跟你講我40幾歲了我不曾這樣被污衊過你拿小腿刺青再講什麼我真的不想跟你計較什麼但是你每次把我當盤子你發個悔過文不公開是什麼意思?你賴湘澐我最後一次叫你新名字你老老實實給我發個悔過文我什麼都當沒事都算了是你自己要這樣玩我就陪你玩我就不懂是不是我太善良給你這樣騎在頭上A:為什麼要用這種方式我就很想知道為什麼A:謝謝你給我滿滿回憶A:連你房間我都覺得噁心尤其又是這個時間噁心的限時A:欺人太盛B:我發文會附上截圖A:隨便你威脅B:內容為了生命安全跟乙○○道歉A:有悔過就好B:夠了B:有病B:看B:醫生A:沒誠意就不用了B:欠封鎖嗎不要再煩我A:我知道你沒誠意悔過就好了A:明白B:我完全沒打擾你你不要煩我3112年1月6日晚間10時47分許Instagram對話紀錄暱稱「丙○○」帳號:dai_xiahanA:要玩副本就來啊A:你沒發悔過自白我跟你沒完A:講我刺青?A:你好樣的A:我跟你講我40幾歲了我不曾這樣被污衊過你拿小腿刺青再講什麼我真的不想跟你計較什麼但是你每次把我當盤子你發個悔過文不公開是什麼意思?你賴湘澐我最後一次叫你新名字你老老實實給我發個悔過文我什麼都當沒事都算了我都這樣對你保持距離了你還騙你還攻擊我?你試試看不發A:我太老實?4112年1月6日某時Instagram對話紀錄暱稱「丙○○」帳號:dai_xiahanA:你繼續逃避A:你只會逃避還是這次靠山比較硬A:我都這樣了你還要騙你悔過騙我開心?你來店裡我問你翹班你撿到槍?A:噴我?A:噁心的房間真的尤其這個時間真的回憶滿滿A:臉書公開悔過文A:新的悔過自白5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8分許臉書社團「桃園爆報㈡」丙○○介紹顛覆你三觀的奇女子桃園新坡賴小姐此帳頭貼是女主照片以下這幾天的對話截圖排列沒有順序但不妨礙各位閱讀再來請當事人不要逃避請面對該面對的人6112年5月12日臉書社團爆料公社百里地生人貼文標題:㈠上次介紹的奇女子,這次有認識她的朋友,主動投稿截圖㈡顛覆你的三觀,桃園新坡賴小姐㈢上次跟大家介紹桃園新坡的賴小姐,後續有認識她的讀者投稿截圖㈣桃園新玻奇葩賴小姐,重複再重複㈤養三年偷吃三次7112年5月17日Instagram限時動態帳號:tiangyu27(轉發112年5月16日典藏限時動態)(背景是編號6之爆料公社頁面擷取圖片)其實真的懶得跟你計較前陣子你自己說要帶你爸來我面前道歉那最後不了了之我也算了只是有時候看不懂你觀念都從哪裡來的看你又挺善良的只是道德底線讓我錯愕雖然教育問題不關我的事但要你刪的你不刪要你道歉的你不道歉沒意外又事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沒差我等你學會低頭當然我們說到做到你舊帳沒開我就不攻擊其他地方的副本就等你刪除要你刪的再停止瞜8112年5月18日Instagram限時動態帳號:tiangyu27賴湘澐妳是不是真的有病?我沒有要跟你和好你要我講幾次?你這種貨色我要幾個有幾個我要你換帳號滾遠一點你是在自我感覺良好什麼小還有注意你的口氣你自己講的我們不是對方的誰那你憑什麼跟我大小聲?你是不是又要在家裡被我拉出來打第三次然後po上?9112年5月18日Instagram限時動態帳號:tiangyu27(轉發112年5月15日典藏限時動態)那既然講故事那就要從頭開始開始之前聲明一件事如果今天我口中的主角賴小姐你本人認為我說的不是事實是瞎掰是騙大家那請妳提告不然也可以替自己辯解10112年5月18日Instagram限時動態帳號:tiangyu27先簡單用懶人包回顧一下(轉發112年5月15日典藏限時動態)今天我陳述的內容全部都是實情實話沒有半點加油添醋我可以對天發最惡毒的誓妳賴湘澐你怪我的我全部承認也願意解釋那妳呢?妳只會失憶只會逃避11112年5月18日Instagram限時動態帳號:tiangyu27懶人包回顧中...(轉發112年5月15日典藏限時動態)第一次偷吃約砲包養網站釣到凱子叫陳●程搖頭打砲有錢收也一邊跟我伸手拿錢好畢竟是偷來暗去的那被我修理男的我也打了他頭他也包了25萬紅包給我好死不死沒修理你是你車禍腳也被撞斷是不是報應你心裡有數你是不是忘了是老子留你下來顧你的?12112年5月18日Instagram限時動態帳號:tiangyu27懶人包回顧中...(轉發112年5月15日典藏限時動態)再來第二個更扯因為你車禍養好傷了我仁至義盡也送你回家讓你去做想做的工作無條件支持金援你到穩定下來結果你跟我說跟一個白癡叫林●樹的玩一夜情?那他也被你害的也陪了我20萬你也是叫他寶貝跟第一個一樣喔對了你現在0930這隻就是當時跟他一起的電話結果你後來跑來我這你說什麼?記得嗎你說我把人處理了能你只能纏著我?13112年5月18日Instagram限時動態帳號:tiangyu27懶人包回顧中...(轉發112年5月15日典藏限時動態)ok沒關係我心軟我答應一樣照顧你到有新生活新工作反正我能力還行你清清楚楚再來這第三個寶貝他應該不知道在他兩位學長之後我一樣在養你直到那天冷戰兩天其實你完全可以告訴我妳要離開妳要去做傳播反正在這之前妳也做過通告意外的是後天我才知道這次兩天後去上班馬上遇到真愛請問我好好的養她我這樣忍受她為什麼不早跟我說你上班要去找真愛?14112年5月18日Instagram限時動態帳號:tiangyu27懶人包回顧中...(轉發112年5月15日典藏限時動態)大部分賴湘澐的朋友我相信都是挺她的但是我更相信人生中都有機會被幫助或幫助人今天她沒有如此誇張的行徑時間久了我根本也會算了但離譜的是昨天29號他還跟我打兩砲今天po限時談戀愛?15112年5月18日Instagram限時動態帳號:tiangyu27(轉發112年5月15日典藏限時動態)這麼多天以來妳賴湘澐有一個人安安靜靜好好想一想妳在幹嘛嗎快30了你做什麼事有經過思考嗎?不是有事就大聲有事就封鎖有事就失憶有事就怪人那請問你我很閒嗎我為什麼要這樣?因為我只是一面鏡子我從小的觀念就是妳怎樣對我我就怎樣對你至於我對你好的我從來不求回報但妳給過我什麼?對你無聊妳想飛想玩你沒有經濟壓力的三年中你當然無憂無慮找洞鑽我有說錯嗎16112年5月18日Instagram限時動態帳號:tiangyu27(轉發112年5月15日典藏限時動態)回顧完畢接下來講一下這一個月內的事情#待續17112年5月18日Instagram限時動態帳號:tiangyu27賴湘澐今天我開你的副本講你的壞話你不高興又或許我扭曲事實你要反駁什麼都可以或是你也可以攻擊我但如果我知道你遷怒或者害我周遭的人妳會死明白嗎18112年5月18日Instagram限時動態帳號:tiangyu27如果真的要害周遭的人我也會讓妳爸沒工作19112年5月18日Instagram限時動態帳號:tiangyu27(轉發112年5月17日典藏限時動態)(背景是帳號xiang.279_限時動態)故事就從這個限動開始好了懷孕?ok~來~能驗到懷孕最起碼三週以上對吧?那從今天往上推算那就是4月的事情跟我是4/28我之前的4/26我開你副本原因就是在前一個禮拜你在上通告妳自己說糜爛幾天?跟幾個人?有沒有自己跟我說三p?你給我說什麼別告訴我你忘了好那再來男主打給我的那一天我懶得看通聯時間你前一天在幹嘛?搖頭不是嗎?你懷孕對嗎先不說孩子誰的別在吃藥的時期懷孕你還好嗎?20112年5月18日Instagram限時動態帳號:tiangyu27(轉發112年5月17日典藏限時動態)所以小孩誰的?直到妳關版消失的那幾天妳在幹嘛?要心裡有數喔你身心健康嗎?動態回顧2023年5月16日21112年5月18日Instagram限時動態帳號:tiangyu27(轉發112年5月17日典藏限時動態)當然我們還是要關心妳的身子沒意外這次的情況是不是跟第一次偷吃姓陳那位之後身體不太規律也跟妳現況一樣當時妳又在幹嘛呢發生類似的情況只有妳心裡最清楚最後你給我的那句話帶10個人回家?我不知道真的假的我只能拍拍手加油動態回顧2023年5月16日22112年5月18日Instagram限時動態帳號:tiangyu27(轉發112年5月17日典藏限時動態)(背景是帳號xiang.279_限時動態)既然這樣那就繼續來說故事吧沒意外賴小姐在做博弈他說現在跟博弈老闆在一起那當然沒有關係愛給誰就跟誰23112年5月18日Instagram限時動態帳號:tiangyu27(轉發112年5月17日典藏限時動態)(背景是帳號雞人無極限限時動態)我真的很想知道新男友知道賴小姐限時的男朋友是28號跟我打完砲馬上曬恩愛的人嗎當然不介意是好事原來你也沒軟蛋啊這樣你馬子po跟男朋友你也可以?24112年5月18日Instagram對話紀錄乙○○帳號:bay_1567B:什麼意思晚上見B:是要過來找我麻煩嗎A:今天的早上的你是我見過最噁心最假的最自以為是的人A:尤其這三年你被幾個人幹A:我打從心底沒有瞧不起你A:我尊重你妳說不碰就不碰A:你反而這樣A:你有沒有好笑A:我是你單純來騙煙的人?A:真的可以棒一點A: 賴清純 B:好我不該過去25112年5月18日Instagram對話紀錄Instagram用戶A:要不要打給我隨便你A:你喜歡沒完沒了A:不打拉倒A:語音通話(凌晨2:01)A:語音通話已結束(凌晨2:01)A:所以不用互相念舊了A:嗯A:你要的B:錄音檔(0:02)B:錄音檔(0:03)A:嗯A:記住你的話A:都不用念A:你硬A:GoodA:喜歡這樣沒完沒了好A:害你的是你的嘴巴不是我A:(傳送截圖)26112年5月24日上午6時39分許iMessage對話紀錄vivi1280000000oo.com.twA:(傳送截圖)A:噁心A:滾A:台中呵呵A:去高雄A:白癡A:有病A:(傳送截圖)A:(傳送截圖)A:(傳送截圖)A:(傳送截圖)A:(傳送截圖)A:(傳送截圖)A:(傳送截圖)A:要不要回答A:一句話A:有病是嗎?A:幹你娘白癡你打來罵人A:然後不接A:你想表達什麼A:耍人A:幹你娘A:等著A:高姿態A:你他媽的太囂張是嗎A:幹你娘A:目中無人A:我今天有打給你嘛A:你打來罵我?A:嗆是嗎A:你去死要嗎A:屌什麼雞巴A:看你中壢可以待多久A:非要A:硬要玩我A:你哪根蔥A:耖你媽A:你準備連電話也換掉A:別找我A:不用道歉A:因為你沒錯A:恩A:黃口謊言A:噁心A:你好目中無人A:記住這三天了A:你真的棒到一個不行A:我們來看看你可以在那待幾天A:你喜歡這樣就這樣吧A:沒打來A:也不用打了A:囂張A:到這種程度A:拍拍A:把我當性謝的是吧附表二:【FaceTime通聯記錄】時間帳號是否接通次數112年5月24日上午4時23分許vivi1280000000oo.com.tw是1112年5月24日上午4時51分許tingyu00000000ahoo....是2112年5月24日上午4時51分許tingyu00000000ahoo....否3112年5月24日上午4時56分許tattoos00000000il.com是1112年5月24日上午4時57分許tattoos00000000il.com否1112年5月24日上午4時58分許vivi1280000000oo.com.tw是1112年5月24日上午6時3分許vivi1280000000oo.com.tw否6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11分許vivi1280000000oo.com.tw是3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15分許vivi1280000000oo.com.tw否5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17分許vivi1280000000oo.com.tw是1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18分許vivi1280000000oo.com.tw否3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22分許vivi1280000000oo.com.tw是1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25分許vivi1280000000oo.com.tw否1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26分許vivi1280000000oo.com.tw是1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27分許vivi1280000000oo.com.tw否1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2974號112年度偵字第42671號被告乙○○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鄰○○路00
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賴湘澐(原名丙○○)曾為同居男女朋友,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乙○○竟有以下犯行:
(一)乙○○前因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核發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6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下稱民事暫時保護令),命其不得對賴湘澐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於賴湘澐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於網路或公開場所散佈賴湘澐之照片及影片;應遠離賴湘澐住所至少100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乙○○竟基於違反民事暫時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1月6日晚間10時14分至47分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傳訊息要求賴湘澐發文公開道歉,並以Instagram(以下稱IG)帳號dai_xiahan私訊賴湘澐稱「要玩副本就來啊」、「你沒發悔過自白我跟你沒完」,而以前開通信行為騷擾賴湘澐及對賴湘澐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
(二)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28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219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民事通常保護令),命乙○○不得對賴湘澐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不得對於賴湘澐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聯絡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乙○○竟基於恐嚇、散布文字誹謗及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5月18日陸續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爆料公社及桃園爆報、IG限時動態發文指摘賴湘澐稱「第一次偷吃約砲包養網站釣到凱子叫陳○程搖頭打砲有錢收......」、「介紹顛覆你三觀奇女子,桃園新坡賴小姐,此帳頭貼的是女主照片(賴湘澐的頭像)......養三年偷吃三次......」等語,足以貶損賴湘澐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透過IG傳訊向賴湘澐恫稱「你也還可以再無視一點,沒事我不跟你玩了,但車子肯定要報廢」、「如果真的要害周遭的人,我也會讓你爸沒工作」、「你遷怒或害我周遭的人你會死」等語,且同時在IG上張貼賴湘澐住家後門照片,使賴湘澐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乙○○復於112年5月23日晚間11時56分許至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許,持續透過通訊軟體facetime撥打電話、傳訊予賴湘澐,而以前開騷擾、通信等行為對賴湘澐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
二、案經賴湘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賴湘澐於警詢、偵查中指訴甚詳,復有民事暫時保護令、民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通報表、民事暫時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民事通常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告訴人提出之簡訊、IG及臉書騷擾訊息截圖各乙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違反保護令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論處。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一(二)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檢察官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蘇怡霖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同法第310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