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00號聲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素珍┌───────────────────────────────────────────────────────┐│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9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弘爺國際企業股份有│復華商業銀行復興分│94年6月30日│11,180元│AC九八一五七四││││限公司 許倉賓 │行│││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