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51號上訴人即被告深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淘陳國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 程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黃文進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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