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45號原告 黃榮德 被告 王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100年4月2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邀同 黃健展 到庭陳述,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