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債務人 何美惠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祥熙 Eddie.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廖穎穗附件:
一、聲請人「及配偶」(如有婚姻關係)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供異動清冊。
二、陳報聲請人及「配偶」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並提出證明文件,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聲請人擁有國泰金融控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詳情)、保險單(含上述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應提供土地、建物謄本及其異動清冊。
(二)收入數額: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收入除已提出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外,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
(三)聲請人之「配偶及子女」目前經濟狀況、工作、生活、固定收入情形(如有不動產,包含出租該不動產之收益)及其證明(如有不動產,其謄本及其異動清冊),另應補正其等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配偶及子女」之記事欄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五、聲請人車禍事故相關受傷醫療資料(如診斷證明書)。
六、聲請人現住住(居)所究為租賃或自有,如為租賃其相關租賃契約。
七、聲請人近6個月之水費、電費、電話費、網路費(含市話、手機)、管理費等相關收據或繳款紀錄。
八、聲請人子女之就學資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