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679號上訴人即被告 康博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康博堯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收受本案判決後,雖於100年1月4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內僅記載「為不服台中地方法院判決依法提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被告提出之刑事上訴狀1份附卷可稽,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0年2月15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同年
2月22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戶籍地臺中市西屯區何安二巷3之8號(居所地臺中市○○區○○○街○○號送達結果為查無此人),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1份及送達證書
2紙、被告戶籍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被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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