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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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嘉容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曾運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94,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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