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 曾少威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蔡榮林 、 黃琴雯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000元(即訴之聲明第1項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