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宏因轉讓禁藥罪等共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林信宏因轉讓禁藥罪等共9罪,經最高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郭蘭蕙附表: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藥事法│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1月│├────────┼──────────┼──────────┼──────────┤││││96年9月30日、10月2││犯罪日期│96年9月至10月間│96年9月至10月間│、3、5日,4日間之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年度偵字第41│高雄地檢年度偵字第41│高雄地檢年度偵字第41││年度案號│35、4137、5466號│35、4137、5466號│35、4137、5466號│├───┬────┼──────────┼──────────┼──────────┤││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480│101年度台上字第6480│101年度台上字第6480││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5年2月││││││├────────┼──────────┼──────────┼──────────┤││96年9月30日、10月2│96年9月28日、29日間│96年10月13日││犯罪日期│、3、5日,4日間之1│之某時││││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年度偵字第41│高雄地檢年度偵字第41│高雄地檢年度偵字第41││年度案號│35、4137、5466號│35、4137、5466號│35、4137、5466號││││││├───┬────┼──────────┼──────────┼──────────┤││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雄高分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480│101年度台上字第6480│101年度台上字第6480││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7月│├────────┼──────────┼──────────┼──────────┤││││97年1月中旬至97年1││犯罪日期│96年10月4日│96年9月29日│月30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年度偵字第41│高雄地檢年度偵字第41│高雄地檢年度偵字第41││年度案號│35、4137、5466號│35、4137、5466號│35、4137、5466號│├───┬────┼──────────┼──────────┼──────────┤││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6號│102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10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事實審││││10號││├────┼──────────┼──────────┼──────────┤││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102年06月18日│102年12月3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雄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480│102年度台上字第3734│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判決││號│號│0號││├────┼──────────┼──────────┼──────────┤││判決│101年12月20日│102年09月13日│103年01月21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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