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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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

原告 根志雄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朱怡瑄 律師

被告 根美玉

根雪婷

根雪鳳

根美玲

根俊偉

根漢威

根蔚堯

古翠蘋

根宇竼

根曼儂

根曼妮

高少

高稜潔

根庭毓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根晏羚

被告 根蘭香

根月英

根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因被告根宇竼於本件繫屬期間入監服刑,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通知或提解到庭,故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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