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在案。
受刑人於民國106年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829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829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馮昌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