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王聖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王聖武邀同債務人王明慶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6,63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聖武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明慶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28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637元
王聖武、
王明慶
自民國111年8月1日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週年利率2.275%
002
新臺幣116,637元
王聖武、
王明慶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週年利率2.4%
003
新臺幣116,637元
王聖武、
王明慶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637元
王聖武、
王明慶
自民國111年9月2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