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王聖武

王明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王聖武邀同債務人王明慶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6,63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聖武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明慶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28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637元

王聖武、

王明慶

自民國111年8月1日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週年利率2.275%

002

新臺幣116,637元

王聖武、

王明慶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週年利率2.4%

003

新臺幣116,637元

王聖武、

王明慶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637元

王聖武、

王明慶

自民國111年9月2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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