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52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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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訴訟代理人 謝雅閑
被 告 葉小慰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52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5
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已抗辯根本沒有消費款項,原告自承所主張的消費
款項不知其細目,還要調取,難以認定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簡易及小額訴訟,依法以一次辯論為原則(民事訴訟法第43
3條之1、第436條),原告為專業金融機構,對於權利之
主張及訴訟之提起,均應以專業及負責的態度為之,不應造
成對造無益之程序勞費,原告請求改期續審,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莊達宏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