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852號債權人 李永輝 即仟貿五金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姜秉宏 即鉅寶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㈡提出票號LCA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89,540元?其計算方式為何
?(因與原因事實欄金額新臺幣186,14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