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各減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全案,認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惟,原聲請書附表錯誤之處,已更正如本裁定附表(*號部分)所示。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柯雅菱附件: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非業務駕駛過失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276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12月7日│94年12月7日│├───┬───┼─────────────┼─────────────┤│偵│機關│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931│931│├───┼───┼─────────────┼─────────────┤││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交訴│交訴│││號├─┼─────────────┼─────────────┤│事││號│24│24││├─┼─┼─────────────┼─────────────┤│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5│5│││期├─┼─────────────┼─────────────┤│││日│24│24│├───┼─┴─┼─────────────┼─────────────┤││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交訴│交訴││定│號├─┼─────────────┼─────────────┤│││號│24│24││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6│6│││期├─┼─────────────┼─────────────┤│││日│23│23│├───┴─┴─┼─────────────┼─────────────┤│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十六年罪犯減刑│項、第10條第2項*│項、第10條第2項*││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新竹地檢95年度執字第1668號│新竹地檢95年度執字第16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