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 張東夏 原告與被告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43,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