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殺人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甲○○因殺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