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啓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中和 等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98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