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9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康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綽號「麥當勞」之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營利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先由微信綽號「麥當勞」之人以不詳方式聯絡尋求性交易之客人,復指示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綽號「圈圈」之應召女子前往如附表所示客人指定地點進行全套性交易,藉此賺取每小時新臺幣(下同)250元之報酬。嗣因警方另案執行搜索,於甲○○持用手機中發覺與微信綽號「麥當勞」之對話紀錄,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時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25號卷,下稱偵卷,第15至25頁、第151至153頁),核與證人 陳建安 、 陳爵緯 證述相符(見偵卷第51至52頁、第57至58頁),並有被告與「麥當勞」間微信對話紀錄、對話譯文、附表編號3、6之旅館住宿紀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附卷可稽(見偵卷第69至99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被告自民國109年2月23日下午1時12分起至同日晚間9時55分許為警查獲止,與綽號「麥當勞」之人反覆密接媒介綽號「圈圈」之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行為,係於密接時間媒介女子為性交易而營利,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與綽號「麥當勞」之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本件擔任車伕而共同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以營利,實不可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參酌其自述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預計之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固與綽號麥當勞之人約定每小時250元之報酬,然於當日並未領取,因翌日遭查獲而未獲報酬等情,業據被告陳述明確(見偵卷第23頁),卷內亦乏證據可佐被告確實領取該部分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岫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性交易內容1109年2月23日下午1時12分臺北市○○區○○○路000號薇閣精品旅館302號房約定7000元進行全套性交易。2109年2月23日下午3時12分臺北市○○區○○街0段00號6樓之27約定4000元進行全套性交易。嗣未完成性交易。3109年2月23日下午4時8分新北市○○區○○路000號紫虹汽車旅館206號房約定4000元進行全套性交易。4109年2月23日晚上6時3分臺北市○○區○○路0號樂精品旅館站前一館627號房約定6000元進行全套性交易。嗣未完成性交易。5109年2月23日晚上6時37分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3凱帝賓館約定5000元進行全套性交易。6109年2月23日晚上8時31分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米蘭莊汽車旅館317號房約定6300元進行全套性交易。7109年2月23日晚上9時55分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福泰橘子開封店602號房約定5000元進行全套性交易。嗣未完成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