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司調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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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司調字第105號

聲請人 郭惠敏

郭映亞

劉哲瑋

相對人 李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負有債務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元,為此聲請調解。查相對人住所地在高雄市鼓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雖聲請人主張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之因侵權行為涉訟,惟未釋明兩造間有何侵權行為存在,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釋明之,聲請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足認本院無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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