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1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121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趙文章

林銘章

被告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978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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