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465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願以新台幣一萬元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所犯之罪固屬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惟被告係屬累犯且本案於偵查及審理中業有二次通緝之紀錄,是前揭羈押之事由仍存在,且顯非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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