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勞訴字第40號原告 郭家瑞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被告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門田利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周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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