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014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因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110,145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按年息19.71%及20%計算之利息,此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足稽故一併請求。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4,957元│98年12月8日起至│百分之19.71│無│無││1││清償日止│││││││││││├─┼─────────┼──────────┼──────┼──────────┼──────────────┤││48,793元│98年12月10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2││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