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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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44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春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且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又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交通)之訴訟,惟被告已於111年6月2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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