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 李錦珠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被告 李銘堂 訴訟代理人 李涴淩 被告 李銘輝
吳坤璋 吳俊威 吳懿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吳坤璋、吳俊威、吳懿鵬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被繼承人 李陳鳳嬌 所有,因李陳鳳嬌於民國106年
7月6日死亡,系爭不動產由其子女即原告、被告李銘堂、李銘輝、訴外人 李金鑾 繼承,嗣李金鑾於106年12月30日死亡,由被告吳坤璋、吳俊威、吳懿鵬再轉繼承,系爭不動產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亦無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且兩造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分割系爭不動產。又系爭不動產係祖宅,現由被告李銘輝居住,因被告吳懿鵬積欠債務,經債權人新北市中和區地區農會聲請強制執行,致系爭不動產被本院查封,將系爭不動產分歸原告、被告李銘堂、李銘輝分別共有,以金錢補償被告吳坤璋、吳俊威、吳懿鵬,可保留祖宅,並平衡共有人間之權益,為最妥適之分割方案等語。並聲明:兩造公同共有系爭不動產,請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系爭不動產分歸原告李錦珠、被告李銘堂、李銘輝分別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各3分之1,原告李錦珠、被告李銘堂、李銘輝應以金錢補償被告吳坤璋、吳俊威、吳懿鵬。
三、被告李銘堂、李銘輝則表示:同意分割,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等語。
四、被告吳坤璋、吳俊威、吳懿鵬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心證之理由: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民法第1151條、第829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準此,各繼承人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判決確定,或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已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外,就遺產中個別單一財產並無顯在之應有部分,僅有潛在之應繼分,尚無從逕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訴請分割共有物。
㈡系爭不動產原為被繼承人李陳鳳嬌所有,因李陳鳳嬌於106
年7月6日死亡,系爭不動產由其子女即原告、被告李銘堂、李銘輝、訴外人李金鑾繼承,嗣李金鑾於106年12月30日死亡,由被告吳坤璋、吳俊威、吳懿鵬再轉繼承,有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士調字卷第6頁)、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56至64頁)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又被繼承人李陳鳳嬌之遺產,除系爭不動產外,尚有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股,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2頁),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僅得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上開全部遺產,不得逕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分割上開全部遺產其中之系爭不動產,其逕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分割上開全部遺產其中之系爭不動產,應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分割兩造共有系爭土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臺北市│北投區│振興│四│458│149│公同共有│││││││││1/4│├─┴────┴────┴──┴──┴─────┴─────┴────┤│建物部分│├─┬───┬─────┬────┬────────────┬────┤│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利範圍│││││主要建築│(平方公尺)││││├─────┤材料及房├──────┬─────┤││││建物門牌│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合計│用途││├─┼───┼─────┼────┼──────┼─────┼────┤│││臺北市北投│鋼筋混凝│第4層:86.62│陽台:13.34│公同共有│○○○區○○段四│土造4層│││1/1││1│40733│小段458地│樓房│││││││號││││││││─────││││││││臺北市北投│││││○○○區○○街63││││││││巷2弄10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