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告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惟查本件經原告於民國98年8月27日為訴之追加後,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貳佰肆拾陸萬壹仟玖佰伍拾捌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仟柒佰壹拾陸萬捌仟柒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壹仟柒佰壹拾陸萬捌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叁仟零玖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捌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尚欠柒萬柒仟肆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㈠坐落臺北市○○區○○段四小段322地號土地:
9,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74.01平方公尺(面積)×1/3(權利範圍)=522,030元㈡坐落臺北市○○區○○段四小段323地號土地:
9,000元(公告土地現值)×2,642.74平方公尺(面積)×1/3(權利範圍)=7,928,220元㈢坐落臺北縣○○鄉○○○○段內柑宅小段66地號土地:
620元(公告土地現值)×776平方公尺(面積)=481,120元㈣坐落臺北縣○○鄉○○○○段內柑宅小段71地號土地:
620元(公告土地現值)×4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64,740元㈤坐落臺北縣○○鄉○○○○段田心子小段315-1地號土地
: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763平方公尺(面積)×24/100(權利範圍)=402,864元㈥坐落臺北縣○○鄉○○○○段田心子小段331地號土地:
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936平方公尺(面積)×24/100(權利範圍)=494,208元㈦坐落臺北縣○○鄉○○○○段田心子小段335地號土地:
5,100元(公告土地現值)×1,387平方公尺(面積)×24/100(權利範圍)=1,697,688元㈧坐落臺北縣○○鄉○○○○段田心子小段338地號土地:
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752平方公尺(面積)×24/100(權利範圍)=397,056元㈨坐落臺北縣○○鄉○○○○段田心子小段338-1地號土地
: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519平方公尺(面積)×24/100(權利範圍)=274,032元㈩綜上合計為12,461,958元。
522,030元+7,928,220元+481,120元+264,740元+402,864元+494,208元+1,697,688元+397,056元+274,032元=12,461,9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