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84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朱秀
鳳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朱秀鳳 於民國(下同)87年5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①1,600,000元②2,010,000元,約定清償期均為117年5月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自90年8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519,312元②1,949,144元及利息、違約金。而第三人朱秀鳳已於91年7月1日死亡,並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第三人朱秀鳳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98年度家抗字第19號裁定參照)。聲請人為此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5號、家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交易明細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88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932-8│建│4065.00│10000分之110│└──┴───┴────┴───┴───┴─┴────┴──────┘┌────────────────────────────────────┐│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88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28│台南市北區西│台南市北│9層樓房│10│10│平│鋼筋│11│平│全│││74│門路4段20○巷○區○○段│鋼筋混凝│0.│0.│方│混凝│.3│方│││││24號3樓│932-8地│土造│85│85│公│土造│9│公││││││號││││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正興段290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0││共同使用部分:正興段290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0││共同使用部分:正興段290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0││共同使用部分:正興段290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