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6年度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魏慧夷┌────────────────────────────────────────┐│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許家郎 │玉山商業銀行│96年9月13日│200,000元│AL0000000│││││東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