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楊淑惠
朱玟玲 朱瑞欽 被告 姚政廷
趙世偉
鄭文揚 (即小丑魚浮潛企業社)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本文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