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92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智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1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證。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9月1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九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94年12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12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3月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智彥│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2%│││148,63││月13日起│││││9元│││││├──┼───┼─────┼──────┼──────┼───────┤│002│新臺幣│黃智彥│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0%│││132,84││月8日起│││││2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智彥│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8,63││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黃智彥│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2,84││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